2021年12月,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黑龍江省促進大數據發展應用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
現將《黑龍江省促進大數據發展應用條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公布,公開征求意見。請將意見寄送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哈爾濱市南崗區紅軍街26號,郵編:150001),或者將意見電子文本發送至電子郵箱srdcwhfgwyc@163.com。征求意見截止日期:2022年3月11日。
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22年2月11日
黑龍江省促進大數據發展應用條例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揮數據要素作用,加快大數據發展應用,創新社會治理模式,保障數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大數據管理應用、促進發展、安全保護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大數據,是指以容量大、類型多、存取速度快、應用價值高為主要特征的數據集合,包含公共數據和非公共數據,以及對數據集合開發利用形成的新技術和新業態。
本條例所稱公共數據,是指國家機關、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供水、供電、供氣、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運營單位(以下統稱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依法履職或者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務過程中收集、產生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各類數據及其衍生數據,包含政務、公益事業單位數據和公用企業數據。
本條例所稱非公共數據,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開展活動所產生、獲取或者加工處理的各類數據。
第三條 本省大數據發展應用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共享開放,創新引領、應用驅動,依法管理、安全規范的原則。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省促進大數據發展應用工作,應當建立跨部門、跨行業、跨區域的大數據發展應用協同推進機制,統籌規劃全省數字基礎設施。設區的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促進大數據發展應用工作的領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促進大數據發展應用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大數據發展應用的政策措施,協調解決促進大數據發展應用的重大問題,所需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網信、政務數據管理、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促進大數據發展應用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設立由高校、科研機構、企業、相關部門的專家組成的數據專家委員會。數據專家委員會開展數據權益保護、數據流通利用、數據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研究、評估,為本省數據發展和管理工作提供專業意見。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大數據發展應用和數據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發展數字經濟、保障數據安全的意識和能力。
第七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數據匯聚共享、開放開發、發展應用工作中依法先行先試、探索創新。
第二章 數據資源
第一節 一般權益
第八條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對其合法取得的數據,可以依法使用、加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條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對其合法處理數據形成的數據產品和服務享有法律、行政法規及本條例規定的財產權益,依法自主使用,進行處分。
第十條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開展數據處理活動、行使相關數據權益,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和倫理,遵守商業道德,誠實守信,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節 公共數據
第十一條 省和設區的市級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公共數據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設區的市級公共數據發展規劃應當與省規劃相銜接。
第十二條 省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及省有關標準規范建設本級政務大數據平臺。省人民政府應當依托各級政務大數據平臺和各地各部門數據資源構建全省一體化大數據體系。公共數據應當納入全省一體化政務大數據體系統一管理,實現對公共數據的匯聚、共享和開放。
省政務數據主管部門負責全省一體化政務大數據平臺的規劃和管理,省和設區的市級政務數據主管部門負責本級政務大數據平臺的建設和管理。
第十三條 公共數據實行統一目錄管理。
省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省統一的公共數據目錄體系,制定公共數據目錄編制標準規范和動態更新機制。
各級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統一標準規范,組織編制本級公共數據目錄。
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統稱政務部門),應當依照本部門職責梳理本部門公共數據目錄,處理公共數據。
第十四條 省標準化主管部門、省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進本省公共數據標準體系建設,推動公共數據國家標準、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和企業標準的制定和實施。
第十五條 政務部門應當按照公共數據目錄和標準采集公共數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凡能通過共享獲取的公共數據,政務部門不得重復采集。
政務部門為履行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職責,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需要獲取非公共數據時,掌握非公共數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應當提供相關數據。
第十六條 省政務數據主管部門通過省級政務大數據平臺匯聚、存儲、管理全省公共數據。設區的市級政務數據主管部門通過本級政務大數據平臺匯聚、存儲、管理本地區公共數據,并接入省級政務大數據平臺。
省和設區的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公共數據管理層級歸集本行業、本領域公共數據,并向本級政務大數據平臺匯聚。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未能匯聚的數據應當經同級政務數據主管部門確認,依托政務大數據平臺以服務接口的方式提供共享服務。
第十七條 政務部門應當按照公共數據目錄確定的更新頻率,更新本部門公共數據。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認為公共數據存在錯誤、遺漏的,可以向政務服務事項辦理部門或者公共數據采集部門提出異議申請,數據采集部門應當予以核查。經核查,相關數據確有錯誤、遺漏的,應當及時更正;不存在錯誤、遺漏的,應當將核查情況告知異議申請人。
第十八條 省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省公共數據質量管理機制。
省和設區的市級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公共數據質量核查和問題反饋機制,并對本級政務部門的公共數據質量定期開展監督檢查。
政務部門應當加強數據質量管控,健全數據糾錯機制,對采集的公共數據進行校核、確認,確保數據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時效性。
第十九條 公共數據應當以共享為原則、不共享為例外。
省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協調本省內的跨層級、跨地域、跨系統、跨部門、跨業務公共數據共享工作。
縣級以上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以公共數據目錄體系為基礎的公共數據供需對接機制和相關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公共數據按照共享屬性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和不予共享數據。
確定為有條件共享和不予共享數據的,應當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作為依據。
第二十一條 政務部門應當根據公共數據共享目錄,通過政務大數據平臺共享公共數據。
政務部門需要使用公共數據共享目錄中無條件共享數據的,應當通過政務大數據平臺直接獲取。能夠通過共享和核驗獲取的數據,可以作為法定辦事依據和存檔材料,政務部門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提交相應材料。
政務部門因履行職責需要使用有條件共享數據的,應當通過政務大數據平臺提出申請,說明數據使用的依據、目的、范圍、方式及相關需求。公共數據提供部門同意共享的,應當通過政務大數據平臺及時、準確共享;不同意共享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提供依據。政務部門對不同意共享有異議的,可以申請由政務數據主管部門確定是否共享。
第二十二條 政務部門應當依法依規使用共享數據,不得將其用于履行職責以外的其他任何用途,或者以任何形式提供給本部門和提供部門以外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并加強使用全過程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政務部門應當在確保國家安全和保護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的前提下,在法律、法規允許范圍內最大限度開放公共數據。
第二十四條 公共數據按照開放屬性分為無條件開放、有條件開放和不予開放數據。
確定為有條件開放和不予開放數據的,應當有法律、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作為依據。相關權利人同意開放或者有條件開放的,可以列入無條件開放或者有條件開放數據。
有條件開放數據開放前,應當依法進行脫密、脫敏處理。
第二十五條 政務部門應當根據公共數據目錄,通過政務大數據平臺開放公共數據。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以通過政務大數據平臺直接獲取無條件開放數據。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申請獲取有條件開放數據的,應當通過政務大數據平臺提出申請。公共數據提供部門同意開放的,應當通過政務大數據平臺及時、準確提供;不同意開放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提供依據。
第三節 非公共數據
第二十六條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可以采集、開放和應用數據。
支持匯聚非公共數據的平臺接入全省一體化政務大數據體系,推動公共數據與非公共數據的融合應用。
第二十七條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可以利用公共數據創新產品和技術,發揮數據資源的經濟價值和社會效益。
第二十八條 省和設區的市級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建立多元化的數據合作交流機制。
鼓勵行業協會建立行業數據合作交流機制,推進行業數據匯聚、整合、共享。
第二十九條 本省財政資金保障運行的政務部門為依法履行職責,可以申請采購非公共數據。
省和設區的市政務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本級政務部門的非公共數據采購。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產業政策引導、社會資本引入、應用模式創新、強化合作交流等方式,引導企業、社會組織等單位和個人開放自有數據資源。
鼓勵企業、社會組織等單位和個人通過公共數據平臺,依法對外提供各類數據服務或者數據產品。
第三章 數據要素市場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加快培育數據要素市場,推動建立數據交易平臺,鼓勵引導依法交易數據,規范數據交易行為,促進數據資源有序、高效流動與應用。
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培育數據要素市場主體,鼓勵研發數據技術、推進數據應用,深度挖掘數據價值,通過實質性加工和創新性勞動形成數據產品和服務。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數據資源開發市場化發展,促進數據高效流通;鼓勵省內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及數據運營單位研究建立數據價值評估和定價模式。
第三十三條 省統計部門應當探索建立數據生產要素統計核算制度,明確統計范圍、統計指標和統計方法,準確反映數據生產要素的資產價值,推動將數據生產要素納入國民經濟核算體系。
第三十四條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以依法開展數據交易活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市場主體通過數據交易平臺交易數據。
第三十五條 數據交易平臺應當建立安全、可信、可控、可追溯的數據交易環境,制定數據交易、信息披露、自律監管等規則,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個人數據、商業秘密和國家規定的重要數據。
第三十六條 數據處理者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數據質量評估認證;第三方機構應當按照獨立、公開、公正原則,開展數據質量評估認證活動。
第三十七條 鼓勵數據價值評估機構從實時性、時間跨度、樣本覆蓋面、完整性、數據種類級別和數據挖掘潛能等方面,探索構建數據資產定價指標體系,推動制定數據價值評估準則。
第三十八條 市場主體開展數據處理活動,應當落實數據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數據治理組織架構、管理制度和自我評估機制,對數據實施分類分級保護和管理,加強數據質量管理,確保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時效性。
第三十九條 市場主體不得通過達成壟斷協議、濫用在數據要素市場的支配地位、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等方式,排除、限制競爭。
第四章 發展應用
第四十條 省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發展實際,編制本行政區域大數據發展應用規劃。
第四十一條 促進大數據發展應用應當堅持市場和服務導向,引進和培育優勢企業、優質資源、優秀人才,促進數據資源向數據產業轉化,發揮大數據政用、商用、民用價值,實現產業轉型升級,服務于改善民生,完善社會治理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優化大數據發展應用環境,推進數字產業化、產業數字化,培育數字產業集群,支持市場主體利用大數據賦能新興產業和傳統產業。
第四十二條 省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大數據基礎設施建設,推動建設大數據產業發展集聚區、數字經濟創新發展試驗區、大數據重點實驗室、大數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技術創新平臺,促進大數據和人工智能、互聯網的交叉融合。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市場主體開展基于大數據的第三方分析發掘服務、技術外包服務和知識流程外包服務等,培育發展大數據技術、大數據應用領域的新模式和新業態。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企業開展產學研合作,通過搭建大數據研究平臺、大數據產業聯盟、創新創業平臺等方式,推進大數據技術創新與產業發展融合,推動大數據產業研發、投資、孵化一體化發展。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發展數字鄉村,推動數字農業工廠、數字農業基地建設,加大涉農信息服務提供力度,推進農業生產數字化轉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農業農村大數據采集、治理、分析挖掘、應用、服務體系,加強大數據技術在農業生產、經營、服務和產業體系建設中的應用,提供大數據分析與決策支持服務,實現對農業農村的精準應用與管理,推進農業農村向數字化、智能化、現代化發展。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培育數據驅動的制造新模式,提升工業數據管理能力。推動大數據與制造業的融合,支持制造企業、互聯網企業、信息技術服務企業等跨界聯合,建設數據驅動的智能車間、智能工廠,提升制造業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水平。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大數據在服務業廣泛應用,鼓勵發展電子商務、共享經濟、平臺經濟、在線金融、在線文娛、智慧物流、智慧旅游、智慧醫療、智慧養老、智慧教育等現代服務業中的大數據賦能與大數據產業增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優化傳統服務與創新數字服務并行的原則,制定和完善老年人以及其他運用智能技術困難群體在出行、就醫、消費、文娛、辦事等方面的服務措施,保障運用智能技術困難群體的基本服務需求。
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充分應用公共數據推進政務服務事項流程再造、一網通辦、全程網辦,開發大數據應用場景,提升政務服務規范化、便利化、智慧化水平。
第四十九條 政務部門通過共享獲取的文書類、證照類、合同類、票據類公共數據,可以作為政務服務的依據,與紙質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運用“互聯網+監管”系統,匯聚整合、關聯分析監管數據,提高風險預警能力和監管、服務效能,實現規范監管、科學監管、精準監管、聯合監管和對監管的全覆蓋。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開展經濟運行、商事服務、社會信用、市場監管、公共安全、智慧城市、數字鄉村等政府管理和公共治理領域的大數據應用。
第五章 促進措施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圍繞建設用地、企業用電、研發設計、平臺構建、應用服務等大數據產業鏈關鍵環節,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本省產業轉型升級的實際需要,制定具體優惠措施。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資金,重點支持數字政府建設、大數據發展應用研究和標準制定、大數據技術攻關、產業鏈構建、重大應用示范工程建設、創業孵化等。
符合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的大數據企業,按照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數字經濟核心產業企業貸款擔保風險補償機制,鼓勵金融機構加強和改進金融服務,支持大數據發展應用。
鼓勵社會資金通過風險投資、創業投資、股權投資等方式,參與大數據發展應用。
第五十五條 鼓勵國際和國家級大數據科研機構或者企業在本省設立研發中心或者新型研發機構。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大數據人才隊伍建設,制定和完善大數據人才的培養、引進計劃,為大數據人才在企業設立、項目申報、科研條件保障、職稱評聘、住房、落戶、醫療保障、配偶就業和子女入學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務保障。鼓勵行業協會開展職業培訓、職業技能鑒定、技能競賽和技能人才表彰。對大數據發展應用作出突出貢獻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鼓勵高等學校、職業院校、科研機構開設大數據相關專業,培養大數據領域基礎型、應用型人才。支持高等學校、職業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開展合作,建立實訓基地,定向培養大數據領域專業人才。
第五十七條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符合條件的大數據企事業單位使用綠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電價優惠政策。
第五十八條 省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依法保障大數據發展應用需要的項目建設用地;對新增建設用地,應當在當年新增建設用地計劃中優先予以安排。
第五十九條 支持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產業技術聯盟等社會團體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的團體標準。鼓勵大數據企業、高等學校、職業院校、科研機構、相關行業組織等參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研究制定。鼓勵大數據企業制定企業標準。
第六章 安全保護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大數據安全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大數據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報,按照規定統一發布大數據安全監測預警信息。
縣級以上政務數據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公共數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承擔大數據安全職責。
第六十一條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從事與大數據發展相關的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和倫理,遵循合法、正當、必要、誠實守信原則,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承擔社會責任,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損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二條 從事數據處理活動的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
(一)建立健全全流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
(二)組織開展數據安全宣傳教育培訓;
(三)制定數據安全事件應急預案,定期開展風險評估和應急演練等活動;
(四)采取安全保護技術措施,防止數據丟失、毀損、泄露和篡改;
(五)加強風險監測,發現數據安全存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立即采取補救措施;發生數據安全事件時,應當依法啟動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并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保護義務。
第六十三條 省和設區的市級政務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公共數據災備體系。
鼓勵采集非公共數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建立重要系統和核心數據的災備機制。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六十五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不落實本條例規定的發展大數據應用促進措施的,由有權機關給予相應處罰。
第六十六條 政務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政務數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直接責任人依法依規問責,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或者更新公共數據目錄;
(二)未按照規定及時、準確向本級一體化政務大數據平臺匯聚公共數據;
(三)未按照規定更新公共數據;
(四)未按照規定處理公共數據;
(五)其他依法依規應當問責、給予處分的情形。
第六十七條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規定履行公共數據安全保護義務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直接責任人依法依規問責、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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