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
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
時鵬遠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21年10月27日下午,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黑龍江省黑土地保護利用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組成人員認為,為切實加強黑土地保護利用,深入實施“藏糧于地、藏糧于技”戰略,維護國家糧食安全,保護生態環境,實現資源可持續利用,制定本條例是十分必要的。同時,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后,根據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常委會法工委會同省人大農林委和省司法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自然資源廳等部門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形成條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見稿,向省直有關部門、十三個市(地)人大常委會(工委)征求意見;通過省人大常委會網站公開征求意見。邀請土地、法律等方面專家召開專家論證會,聽取意見。11月10日上午,常委會副主任李顯剛主持召開黑土地保護利用立法專題會議,就建立健全黑土地保護利用違法行為發現機制、強化保護利用責任機制、建立投入機制、強化質量評價機制、建立獎懲機制等五個機制問題進一步明確修改完善意見。在此基礎上,結合專題會議、專家論證和各方面反饋意見,對征求意見稿進行了修改。12月9日上午,經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第四十四次會議審議,形成了草案修改稿?,F將有關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根據組成人員、專家論證意見,細化完善了黑土地保護利用的原則和機制。將條例草案第四條修改為:“黑土地保護利用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全面保護、集約利用、用養結合、突出重點、因地制宜、綜合施策的原則。”將條例草案第五條修改為:“黑土地保護利用應當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協同、屬地負責、生產經營者實施、公眾參與的機制。”
二、根據組成人員意見,為落實聯席會議制度,明確部門職責,在條例草案第六條第一款增加了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作為聯席會議牽頭部門,會同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通過聯席會議協調解決黑土地保護利用工作中重大問題的規定。
三、根據農林委審議意見,對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職責作了修改完善,并刪除了與條例草案第十六條中規定重復的關于編制黑土地保護利用專項規劃內容。將條例草案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耕地質量保護,推進落實田長制,實施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推廣保護性耕作和測土配方施肥,對農業投入品等進行監督管理。”同時,補充規定了相關部門職責,在該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九款。表述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黑土地保護利用相關工作。”
四、根據組成人員意見,為加強黑土地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黑土地保護意識,在條例草案第十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表述為:“每年5月25日所在周為黑龍江省黑土地保護周。”
五、根據組成人員意見,為激勵組織和個人保護黑土地的積極性,強化黑土地保護力度,將條例草案第十五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黑土地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六、根據組成人員意見,為進一步夯實主體責任,增強保護黑土地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把補貼資金與保護責任掛鉤,將條例草案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黑土地保護激勵機制,通過實施項目、保護試點和發放補貼資金等扶持政策,提高黑土地所有權人、承包權人、經營權人和有關管理單位保護黑土地的積極性。未盡到黑土地保護責任的,可以不予發放相關補貼資金。對于未盡到耕地保護責任的,可以將相關補貼資金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耕地保護支出。”
七、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對提高黑土地質量采取的保護和養護措施作了進一步完善,將條例草案第二十五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測土配方施肥、科學合理施用化肥、增施有機肥,因地制宜推廣秸稈還田、過腹轉化、少耕免耕、深松深耕、輪作休耕等耕地保護措施,推廣適宜的農業機械。鼓勵使用節水灌溉設施,推廣水肥一體化等技術。”同時,在條例草案第三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表述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國有農場、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戶和其他農業生產經營者應當加強農田基礎設施建設,采取提升耕地質量和改善農田生態環境的養護措施,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耕地。”
八、根據組成人員意見,為強化主體責任意識,倡導主動做好黑土地治理修復工作,在條例草案第三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表述為:“鼓勵和支持黑土地所有權人、承包權人、經營權人或者有關管理單位主動采取措施,治理修復因自然災害損毀的黑土地。”
九、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對生產建設活動占用黑土地表土剝離監督管理職責予以明確規定。據此,在條例草案第四十一條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表述為:“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生產建設活動占用黑土地表土剝離進行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同時,對相應法律責任作了修改,并加大了處罰力度。將條例草案第六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建設活動占用黑土地未按照有關標準、規范和管理規定剝離表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或者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無法改正的,處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草案修改稿第六十六條)
十、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黑土地數量、質量變化情況,采取相應保護措施的規定作了進一步完善,將條例草案第五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調查監測數據,根據土壤類型和黑土地數量、質量變化情況,以及氣候特點、環境狀況等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合理制定保護、治理、修復和利用的精細化措施并組織有關部門實施。”
十一、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對條例草案第六十四條的處罰規定予以細化,并加大了處罰力度。在第一款中規定,偷采盜挖、污染損害黑土和泥炭或者非法開墾黑土地,相關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無行政處罰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恢復原狀,并處每立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在第二款中規定,非法買賣、違法加工運輸黑土或者泥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每立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每立方米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十二、根據農林委審議意見,不再重復相關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的內容,將條例草案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刪除。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的個別文字表述和條款順序進行了修改和調整,所有改動之處均用陰影和下劃線作了標注。
以上報告,請審議。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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