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 楊立峰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的委托,現就《黑龍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作審議結果的報告。
2021年12月21日下午,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組成人員認為,為貫徹國家和我省關于食品藥品安全領域地方性法規專項清理工作的要求,落實強化公共衛生法治保障專項立法修法工作部署,根據修改后的上位法有關規定,對《黑龍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條例》進行修改是十分必要的。同時,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后,常委會法工委會同省人大農林委、省司法廳、省農業農村廳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12月22日上午,法制委員會第四十五次會議審議認為,考慮到條例修訂草案修改內容比較成熟,形成了條例修訂草案表決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F將有關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條例所規范的具體畜禽范圍需要明確。經征求省農業農村廳意見,我省只對豬、牛、羊、雞、鴨、鵝這六種畜禽進行管理。為避免出現歧義,將條例修訂草案第三條第一款中“等”刪除。
二、按照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規定,在條例修訂草案第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二款。表述為:“畜禽定點屠宰廠(場)接受委托屠宰的,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委托屠宰協議,明確畜禽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委托屠宰協議自協議期滿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同時增加相應法律責任。
三、按照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規定,將條例修訂草
案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畜禽和畜禽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不得為未經定點違法從事畜禽屠宰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畜禽屠宰場所或者畜禽產品儲存設施,不得為對畜禽、畜禽產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單位和個人提供場所。”同時修改相應法律責任。
四、按照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規定,將條例修訂草案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四項中“和運載工具”刪除;將條例修訂草案第四十條中“責令限期改正”修改為“責令改正”。
五、根據組成人員意見,按照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對條例修訂草案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中的處罰規定進行了修改。
六、為使規定表述更為準確,將條例修訂草案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中“沒收其畜禽產品”修改為“沒收其產品”。
七、建議將條例施行日期確定為2022年2月1日。
以上報告,請審議。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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