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推動建立全面規范透明、標準科學、約束有力的預算制度,加強對預算的審查監督,規范政府收支行為,提高政府預算管理水平和財政資金使用績效,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預算審查監督工作,適用本條例。
預算審查監督的內容包括:預算、決算和預算調整方案的編制,預算執行,審計和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本級人民政府關于預算、決算的決定和命令;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于預算、決算的決議和決定;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預算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第三條開展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落實黨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重要事項和重要問題應當及時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
第四條開展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依法審查監督,聚焦重點,注重實效,保障憲法、法律、法規貫徹實施。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預算審查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以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明確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機構,負責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具體工作。
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機構開展預算審查監督具體工作,可以要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有關預算信息資料及說明。經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批準,可以對各部門、各預算單位、重大建設項目的預算資金使用和專項資金使用進行專題調研,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積極協助、配合。
第六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圍繞政府債務限額分配、新增債務規模合理性、債券發行和使用等情況,加強審查監督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中,及時、完整、真實編制政府債務,細化、完善相關報告內容。
第七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應當充分聽取人大代表和社會各界意見建議,發揮人大代表和社會各界作用。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臺事關本行政區域內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財稅政策前,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使用財政資金的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在本級人民政府預算決算公開統一平臺上公開預算決算等信息。公開的預算決算等信息應當編制目錄,分類、分級,規范完整,通俗易懂,方便社會公眾查閱和監督??h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對預算決算等信息公開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人大預算審查監督工作隊伍建設,為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并通過培訓等方式提升工作人員專業化水平。必要時,可以聘請有關專家或者第三方機構協助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章 預算審查和批準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結束前審查本級總預算草案及上一年度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準本級預算和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因發生重大疫情、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造成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無法召開的除外。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編制本級預算,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機構通報本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下一年度預算編制情況,聽取意見建議。
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機構應當通過調研、座談、論證、人大代表預算審查監督聯絡員會議等多種方式廣泛聽取本級人大代表和社會各界對預算執行和預算安排的意見建議。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預算審查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預算草案初步方案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征求意見。
第十四條預算草案初步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上一年預算執行基本情況;
(二)政府債務情況;
(三)預算的指導思想、編制原則、政策要求;
(四)預算收入預測情況;
(五)支出預算總量與結構基本情況;
(六)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安排情況;
(七)上級轉移支付和對下級轉移支付提前告知情況;
(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預算審查委員會對預算草案初步方案提出的初步審查意見,交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研究處理。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反饋處理情況。初步審查意見及其處理情況的報告應當印發本級人大代表。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預算審查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邀請本級人大代表參加。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預算審查委員會對預算草案初步方案進行初步審查前,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機構應當對上一年預算執行和預算草案初步方案編制情況進行調研。
第十六條對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本年度預算草案及報告,應當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是否符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的要求;
(二)預算安排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預算安排是否符合年度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國家宏觀調控總體要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關規劃;支出預算和政策是否體現國家和地方各重要領域的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要求;
(四)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與一般公共預算的統籌、銜接情況;
(五)支出政策實施情況和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的預算安排情況;
(六)預算編制完整、細化情況;
(七)政府債務限額和新增債務規模的合理性、一般債務項目合規性、專項債務項目科學性;
(八)稅收返還和轉移支付安排情況;
(九)預算安排的重點支出績效目標設置情況;
(十)預備費的規模、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安排情況;
(十一)其他與預算有關的重要事項。
前款規定的重點審查內容,涉及國家另有規定或者需要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除外。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預算報告中說明上一年度債券發行、資金使用和償還、債務風險等情況,本年度舉借債務的主要用途、償還計劃等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送債務執行情況表,反映政府債務限額、余額、年限、還本付息等情況;報送專項債務表,反映政府專項債券收入、支出、期限、利率等情況;報送政府債務預算收支安排情況表,反映政府債務限額、新增債務、預計余額、債券項目安排等情況。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應當加強對部門預算草案的審查,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將部門各項收支全部編入預算的情況;
(二)部門預算落實黨中央相關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的情況,項目支出預算與支出政策的銜接匹配情況;
(三)部門重點支出、重大項目績效目標設立及其科學性、合理性情況,績效評價結果與預算安排及政策調整有機銜接的情況;
(四)部門基本支出預算按照定員定額編制、滿足部門履行職能需要的情況;
(五)項目庫建設情況,項目支出預算實行項目標準化管理的情況;
(六)部門上年結轉資金構成及其與年度預算統籌使用情況;
(七)其他與部門預算有關的重要情況。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機構應當組織本級人民政府財政等部門為人大代表解讀預算草案。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召開會議期間,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預算審查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對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預算草案及報告進行審查,提出審查結果報告,經大會主席團審議通過后,印發會議。
第二十一條審查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上一年預算執行和落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情況的評價;
(二)對本年度預算草案是否符合預算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是否可行的評價;
(三)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草案和預算報告的建議;
(四)對執行年度預算、改進預算管理、提高預算績效、加強預算監督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章 預算執行監督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重點監督下列內容:
(一)支出預算總量和結構執行情況;
(二)重點支出與重大投資項目預算執行情況;
(三)財政轉移支付預算執行情況;
(四)政府債務預算執行情況;
(五)政府預算收入執行情況。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的監督,可以選擇資金量大、影響面廣、社會關注度高的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開展專項監督,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的有關情況報告。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積極推進人大預算聯網監督系統建設,探索人大預算聯網監督系統升級換代,使人大預算聯網監督系統具備查詢、預警、分析、服務功能,實現人大預算聯網監督自動化、智能化。
積極推進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大預算聯網監督系統縱向貫通,逐步實現省、市和縣三級人大預算聯網監督系統平臺縱向信息傳輸應用。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審計、社保、國資、統計等部門和稅務、人民銀行等單位,應當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機構建立預算聯網或者預算數據報送機制,實現信息共享,并及時向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機構報送下列預算相關資料:
(一)預算管理政策的相關文件;
(二)預算執行及分析;
(三)預算收入征收情況及其預測;
(四)政府采購情況;
(五)預算信息公開情況;
(六)審計工作信息;
(七)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情況;
(八)統計方面的資料;
(九)其他與預算執行相關的重要資料。
第二十六條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機構應當定期利用人大預算聯網監督系統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人大預算聯網監督檢查發現的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人報告,向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單位反饋。財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反饋情況。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召開會議期間,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機構應當為人大代表、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提供人大預算聯網監督系統數據查詢服務。
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機構應當根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需要,提供預算信息查詢、分析服務。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政府債務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重點監督政府債券發行和使用、舉債項目執行和資金管理、重大政策措施落實、債務風險管控等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不得違法為政府舉債融資提供擔?;蛘咦鞒鰶Q議、決定。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依法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違法提供擔?;蛘邇斶€承諾的決議、決定。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每半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機構提供政府債務報表,反映政府債券發行使用和政府債務還本付息等情況;書面報告政府債務管理情況,說明政府債券發行使用、規模結構、資金投向、債務風險和政府隱性債務化解等情況。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于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年度上一階段預算執行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研究處理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的審議意見,并在規定時限內將研究處理情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采取聽取和審議政府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視察、專題調研、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方式,對本級和下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通過安排人大代表聽取和討論本級人民政府工作情況匯報或者專項工作報告,開展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等方式,對本級預算、決算進行監督。
第四章 預算調整審查和批準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需要調整預算的,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預算調整方案。鄉級人民政府預算的調整方案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
預算調整方案應當說明預算調整的項目、數額及理由。
各級人民政府未經法定程序作出的預算調整決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改變或者撤銷。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因舉借債務而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準的預算調整方案,應當反映上級人民政府下達本地區的政府債務限額和余額、新增債務規模和限額分配等情況,本級政府債務限額和余額、新增債務規模和結構、項目安排等情況;說明政府舉借債務的必要性和合法性,債務總體規模、結構和風險情況,債務資金主要使用方向、項目安排、償債計劃等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送政府債務預算收支安排情況表,反映政府債務限額、新增債務、預計余額、債券項目安排等情況。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準預算調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將預算調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預算審查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預算審查委員會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關于本級預算調整方案的審查結果報告。審查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預算調整方案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作出評價;
(二)預算調整收入和支出的基本情況;
(三)對調整的項目和資金安排等事項是否合理作出評價;
(四)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預算調整方案提出建議;
(五)對執行調整后的預算提出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調整方案,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預算調整內容是否合法、合理、可行,預算調整中新增加的支出是否有切實的資金來源;
(二)增加舉借債務的,是否超出政府債務限額,是否有切實可行的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三)債券資金用途安排是否符合規定;
(四)與預算調整有關重要事項的說明是否清楚;
(五)應當重點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五章 決算審查和批準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于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將上一年度決算草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鄉級人民政府編制的本級決算草案,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準本級決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將本級決算草案及報告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預算審查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決算草案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征求意見。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預算審查委員會對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交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研究處理。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反饋處理情況。初步審查意見及其處理情況的報告應當印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預算審查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邀請本級人大代表參加。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預算審查委員會對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機構應當對預算執行和決算草案編制情況進行調研。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決算報告中說明政府債務規模、結構、使用、償還、項目實施績效等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送政府債務決算情況表,反映政府債務限額、余額、年限、還本付息等情況;報送專項債務表,反映政府專項債券收入、支出、期限、利率等情況;報送政府債務指標情況表,反映政府債務率、償債資金保障倍數、利息支出率等債務風險評估指標情況。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結合本級人民政府關于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對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審查。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重點審查內容;
(二)支出決算總量和結構情況;
(三)重點支出與重大投資項目決算情況;
(四)財政轉移支付決算情況;
(五)政府債務決算情況;
(六)政府預算收入決算情況;
(七)預算績效管理情況和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績效評價情況。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部門決算草案的審查,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部門決算與預算存在差異變化及其合法性與合理性情況;
(二)預算追加調減情況;
(三)部門重點支出、重大項目資金的使用及績效實現情況;
(四)部門結轉資金的使用情況;
(五)部門上年度審計查出問題整改落實情況。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對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決算草案進行審計,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準決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向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機構提交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及相關材料。
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地反映上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情況、審計查出的問題以及處理情況,作出審計評價,提出改進預算管理工作的意見建議。
審計工作報告應當重點報告下列內容:
(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的基本情況;
(二)審計查出問題清單;
(三)審計查出問題的原因分析以及審計意見和建議;
(四)上年未整改完畢的審計查出問題的繼續整改情況;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重要情況。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本級決算草案時,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或者受本級人民政府委托的審計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作關于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本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派有關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時,一并報告決議執行情況。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后,應當及時部署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工作。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審計工作報告和本級人民政府要求,結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決算、審計工作報告的決議和審議意見,在本級人民政府部署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工作的二十個工作日內,提出需要整改的突出問題及其整改情況報告部門的意見,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機構溝通商定。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人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后的六個月內,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關于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
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應當與審計工作報告揭示的問題和提出的建議相對應,重點說明下列內容:
(一)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決議和審議意見的落實情況;
(二)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
(三)尚未整改到位的問題及其原因,繼續整改的主要措施和整改時限;
(四)審計查出問題的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情況;
(五)結合整改工作建立健全長效機制情況;
(六)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求報告的其他內容。
存在突出問題的相關責任部門單位應當派有關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突出問題專項整改報告應當作為政府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的附件,提交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對政府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工作和突出問題專項整改工作,進行滿意度測評,測評結果應當報告同級黨委,通報本級人民政府,并向社會公布。
過半數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對政府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工作和突出問題專項整改工作不滿意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責成本級人民政府和存在突出問題的相關責任部門單位繼續整改,在滿意度測評后六個月內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繼續整改情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對繼續整改工作進行滿意度測評,測評結果中仍有過半數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不滿意的,存在突出問題的相關責任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在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上報告履職情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履職情況開展質詢或者組織特定問題調查。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就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開展專題詢問、質詢或者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并可以根據結果作出相應決議。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于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前,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機構應當組織開展對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情況的跟蹤調研,提出跟蹤調研報告,并在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印發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在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審計監督重點內容和重點項目時,應當征求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機構的意見。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給予通報,并責令限期改正;由有關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
(一)未按規定編制和提交預算草案、預算執行情況報告、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及部門預算、決算草案和有關材料的;
(二)未按要求研究處理預算、預算執行、預算調整、決算、審計、審計整改的初審意見、審查意見、審議意見,未及時反饋研究處理情況的;
(三)未對人大預算聯網監督發現異常情況及時組織核實和整改的;
(四)其他違反預算審查監督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二條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其他有關國家機關進行檢舉、控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檢舉人不得阻撓和打擊報復。被檢舉、控告單位或者個人對檢舉、控告者進行阻撓和打擊報復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本條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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