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大會簡介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是黑龍江省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由全省13個市地和駐黑龍江省人民解放軍民主選舉產生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成,每屆任期5年。省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經過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是:根據黑龍江省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國家計劃和預算的遵守和執行;審查和批準本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選舉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省長、副省長,省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全國人大代表;聽取和審查本級人大常委會工作報告;聽取和審查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議;撤銷省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共設9個專門委員會:法制委員會、監察和司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農業林業委員會、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人事委員會、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社會建設委員會。
常委會簡介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
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主要職權是: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規;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領導或主持本級人大代表的選舉;召集本級人代會會議;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根據省人民政府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部分變更;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工作,聯系本級人大代表,受理人民群眾對上述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撤銷下一級人代會及其常委會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在本級人代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省長的個別任免,在省長、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人選;根據省長提名,決定本級人民政府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的任免;根據省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任免省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依法任免人民法院除院長以外的法職人員,任免人民檢察院除檢察長以外的法職人員,批準任免下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根據主任會議提名,決定省內按地區設立的和在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任免,根據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名,決定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任免;在本級人代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省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法職人員,人民檢察院法職人員,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職務;在本級人代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決定授予地方榮譽稱號。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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